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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光荣与阳三元、李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光荣,阳三元,李端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84号申请执行人:彭光荣,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被执行人:阳三元,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李端秀,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系阳三元之妻。申请执行人彭光荣与被执行人阳三元、李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端秀、阳三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光荣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阳三元在祁阳县浯××小区××层××套住房(所有权证号:7XXXXXX5),其抵押在邮政银行贷款15万元、被执行人阳三元、李端秀在祁阳县××办事处××社区××路××层的房屋(所有权证号:X、X),抵押在农商银行借款本金38万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另查被执行人阳三元、李端秀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端秀、阳三元的以上财产系抵押财产,不宜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光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端秀、阳三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彭光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六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