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唐梦筱与唐年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梦筱,唐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财保50号申请人:唐梦筱,女,1987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申请人:唐年平,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申请人唐梦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年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2XX**的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唐梦筱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0XX**奔驰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唐年平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借条,向申请人唐梦筱借款50万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唐年平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年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2XX**的轿车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年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2XX**的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唐年平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漆文化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