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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强与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陈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019号原告:黄强,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陈学文,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黄强与被告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黄强于2017年6月20日以已经与被告陈学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强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087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强负担。审判员  昌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