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余同齐、杨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同齐,杨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余同齐,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杨明利,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同齐与被执行人杨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杨明利在本院有执行款尚未领取,但该款不足以偿还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017年5月24日,在本院主持下,余同齐等债权人就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余同齐分得115673元。同日,对于剩余债权,余同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6执10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