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木荷与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木荷,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829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安木荷,女,1980年11月20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8年11月11日生,拉祜族,云南省西盟县人。 本院在执行安木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9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5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盟县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36224.92元(其中的存款人民币36000元已划拨至我院执行款专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盟县支行账号为XXXXXX的账户内有公积金人民币23176.53元(已全部划拨至我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李海燕截止目前为止涉案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399350元。在执行参与分配过程中,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安木荷执行款人民币7256元,申请执行人安木荷于2017年6月12日领取该笔款项。 另查明,西盟县教育局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给予李海燕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海燕现无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9执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晓 玲 审 判 员 黄 兴 平 审 判 员 岩 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宁 德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