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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秀格与肖剑、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格,肖剑,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580号申请执行人:孙秀格,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职业不详,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肖剑,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红,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孙秀格与肖剑、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5066元,余款被执行人承诺自2017年6月始,每月月末前给付3000元,并已提供保证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