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秀格与肖剑、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格,肖剑,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580号申请执行人:孙秀格,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职业不详,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肖剑,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红,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瓦房店市。本案在执行孙秀格与肖剑、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5066元,余款被执行人承诺自2017年6月始,每月月末前给付3000元,并已提供保证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