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18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再春与江仕湖、谢丽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再春,江仕湖,谢丽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18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再春,女,1972年4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码350421197204250040。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鸿,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彩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仕湖,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号码440321196808166677。被执行人:谢丽娥,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号码440307197112191927。申请执行人周再春与被执行人江仕湖、谢丽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8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配合办理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坪环中兴村谢丽娥私宅的房地产证注销手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涉案房产被转移,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江仕湖、谢丽娥名下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坪环坪环中兴村谢丽娥私宅[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17086号]。2017年6月20日,本院依法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粤03执18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强制注销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17086号不动产权证书。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82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82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