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939号起诉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前营坊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卫星,经理。本院收到起诉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2012年11月10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王香明签订了一份金额为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为了保障被起诉人出借资金的安全及起诉人的履约能力,起诉人与王香明就起诉人开发建设的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前营坊街6号“煜卫泽园”项目内,面积约3425.49平方米的一、二、三层商用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对上述借款进行了实物的质押担保。现起诉人已还清了被起诉人王香明的上述借款,可王香明不仅不及时返还房屋,反而将房屋非法转租给了被起诉人白纪兵。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立即返还起诉人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前营坊街6号“煜卫泽园”1、2、3层(建筑面积约3425.49平方米)的房屋,价值3000万元;2、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本案所涉房屋为其金额为4000万元的借款提供实物担保,现与被起诉人发生纠纷,争议的合同标的为4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此案不属于我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山西煜卫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永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