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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贵新与李和旺、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新,李和旺,李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4民初677号原告:陈贵新,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李和旺,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告:李长海,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原告陈贵新与被告李和旺、李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贵新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新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0元,由原告陈贵新负担。审判员  蔡邦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婷婷速录员  陈燕洁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