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国华与刘毅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华,陆建国,刘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华。被执行人陆建国。被执行人刘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华与刘毅,陆建国,李长梅,刘茂林,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78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维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