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伍红颖与黄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红颖,黄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053号原告:伍红颖,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黄贵,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红颖诉被告黄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红颖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红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红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伍红颖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