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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伍红颖与黄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红颖,黄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053号原告:伍红颖,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黄贵,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红颖诉被告黄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红颖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红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红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伍红颖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