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守讯与何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迅,何长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375号原告:杨守迅,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何长刚,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原告杨守迅与被告何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守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守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