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7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成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另案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2016)川0722民初2999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三台县泰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权利金额本金人民币230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本金及利息0元,未执行金额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所查询的事实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征得其同意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波审判员 巫永刚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