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2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某村民委员会。张某某与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存款账622280242234******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石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