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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小辉与赵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辉,赵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21号申请执行人唐小辉,女,生于1960年3月22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赵泽平,男,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唐小辉与赵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纳溪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2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执行人员穷尽财产查询措施,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缴存在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但该住房公积金不能扣划,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张玉春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