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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刚、刘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刚,刘英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573号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法定代表人李浩然,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李刚,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达连河镇。被告刘英杰,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达连河镇。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刚、刘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晟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刘英杰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刚立即给付到期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2、被告李刚立即按照《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截止2017年02月14日的利息101,791.50元,之后利息应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贷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李刚未能清偿上述债务,要求以被告刘英杰抵押的坐落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商服房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4、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李刚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260万元,被告刘英杰提供如上所述自有商服房为被告李刚提供抵押担保,约定一年一贷,一年一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60万元。至2015年11月09日被告李刚偿还了欠款。2015年11月09日,被告再次贷款26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10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约定月利率9.15‰。逾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刚、刘英杰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参加诉讼。原告在开庭审理中向法院提交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的房产证、他权证等证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及关联性,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李刚、刘英杰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260万元,被告刘英杰提供自有坐落于依兰县达连河镇,面积1292平方米)商服房为被告李刚提供抵押担保,约定一年一贷,一年一清,合同期限至2016年11月10日,月利率9.15‰。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告李刚发放贷款260万元。至2015年11月09日被告李刚偿还了欠款。2015年11月09日,被告李刚在合同期限内再次贷款260万元,此次贷款期限至2016年10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约定月利率9.15‰。逾期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李刚、刘英杰与原告方正县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履行多年,为有效合同;被告李刚理应及时偿还欠款,推托不还是无理的,原告要求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英杰自愿为被告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其应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0万元;二、被告李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101,791.5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7年02月14日),之后利息以第一项确定的本金为基数,以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三、被告李刚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与抵押人即本案被告刘英杰协议,以坐落于依兰县达连河镇商服房一间的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14.00元,由被告李刚、刘英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峰人民陪审员  寿业婧人民陪审员  王志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睿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