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福鼎市厦联电器有限公司与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晟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厦联电器有限公司,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晟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5110号原告:福鼎市厦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甘雪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超,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景小健。被告:上海晟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甘正发。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君宇,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鼎市厦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懋公司)、上海晟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盛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超,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君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鼎市厦联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共同清偿原告人民币9,089,636.61元;2、判令两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支付利息(以9,089,636.61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的关联企业上海甘正发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正发公司)自2008年起互有资金往来。2017年3月31日经原告与甘正发公司对账后确认甘正发公司积欠原告借款9,089,636.61元,并约定自2016年2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两被告作为甘正发公司的关联企业对甘正发公司积欠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次日,两被告和甘正发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由被告旭懋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支付20万元,4月10日支付30万元,4月30日前支付250万元,从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30万元。如首期50万元到期不付,全部欠款一次性到期。因两被告未履行约定,遂成讼。被告旭懋公司、晟盛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两被告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晟盛公司是甘正发公司的关联企业,旭懋公司又是晟盛公司的关联企业。甘正发公司和两被告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旭懋公司本意是以厂房租金支付首期款,但因租金没有到位和搬迁腾房花销等原因未能兑现,并非恶意赖账,希望原告宽限时间逐步还款,并免除利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两被告自愿对甘正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诉请应予以支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的请求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晟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鼎市厦联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89,636.61元;二、被告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晟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福鼎市厦联电器有限公司利息(以9,089,636.61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9,563.20元,减半收取计39,78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781.6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