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三众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三众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财保35号申请人: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县。法定代表人许敬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宗超,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保定三众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韩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保定三众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343.71元,申请人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170,343.71元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13001600716951)。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保定三众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343.71元。案件申请费1,375元,由申请人邢台市海纳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香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