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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与林洪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林洪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784号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0944213XM。法定代表人:罗安友,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宏伟,男,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理,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洪玉,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洪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施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