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房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威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房某,女,199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威县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房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威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房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房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房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房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至此本案已执行0元,尚未执行金额10680元,申请执行人房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凤 楼审判员 孙 志 洋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