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瑞建,董事长。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浚州大道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魏家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磊,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原告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原告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112500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17日),款清息止;三、被告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被告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黎阳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