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际达、陈木春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际达,陈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际达,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陈木春,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际达与被执行人陈木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木春的银行存款28017.8元,付清申请执行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费用27660.29元,案件受理费不再收退,扣除执行费357.51元,余下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聆审判员 杨永莉审判员 谭惠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