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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林洪平与韩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平,韩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594号原告:林洪平,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被告:韩秀文,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洪平诉被告韩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洪平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洪平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林洪平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