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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邦明与何斐、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明,何斐,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54号原告:张邦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斐,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全椒县火车站斜对面)被告: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站前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蔡永平,董事长。张邦明与何斐、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邦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邦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20元,由张邦明负担。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继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