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邦明与何斐、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邦明,何斐,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554号原告:张邦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斐,成年人,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全椒县火车站斜对面)被告: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站前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蔡永平,董事长。张邦明与何斐、滁州文彩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张邦明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邦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20元,由张邦明负担。审判员 宣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继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