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范某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刑初180号自诉人范某甲,男,汉族,1933年5月17日出生,农民,住封丘县。被告人范某乙,男,汉族,1957年9月29日出生,农民,住封丘县。自诉人范某甲以被告人范某乙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范某乙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同日自诉人范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范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乙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范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范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范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怀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文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