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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廖秋莲与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邵阳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秋莲,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邵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初10号原告廖秋莲,女,1936年9月28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何庆元,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法定代表人肖平,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袁玉凤,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城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事青,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马年丰,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秋莲诉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邵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廖秋莲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秋莲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秋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秋莲负担。审 判 长  李俊刚代理审判员  李崇华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