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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宇与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李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50号原告:高宇,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原告高宇与被告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高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水电开槽务盒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4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水电开槽务盒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碧水云天,被告将碧水云天10#11#楼房的水电开槽务盒工程承包该原告,开槽价格每米2元每个盒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完成水电开槽务盒工程,截止到2017年1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水电开槽务盒工程款5466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总以各种借口与理由推诿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支持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宇未能提供被告李建的具体居住地,所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