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线永敢与线毅雄侵权责任纠纷2017民初231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线永敢,线毅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2316号原告:线永敢,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线毅雄,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原告线永敢诉被告线毅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线永敢,被告线毅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继承法规定,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主体资格向法院起诉。故本人独立诉讼。线普基死亡后,被告瞒着众人到番禺殡仪馆签下不同意火化意见书,导致火化无法进展。线普基胞弟线普同协调无果。经过多次诉讼,冷藏防腐费均未处理。被告擅自处理线普基后事,冷藏防腐遗体75天之久有悖常理,要负民事责任。被告应负担的冷藏防腐费为5200元,本人应得866.66元;被告领取殡葬补助金500元,我应得83.33元,我共计应得949.99元。线普基交通事故一案,经南沙区法院及广州中院判决,杨某无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故本案应按照6人份额分割给我949.99元。现诉请:1、判令被告承担线普基延误火化冷藏费5200元,按六分之一分割给我866.66元;2、被告已领取的殡葬补助金500元按六分之一分割给我83.3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线毅雄辩称: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及广州中院已判决驳回线永敢的诉讼请求,侵权责任纠纷已审结。经审理查明:线永敢、线毅雄及案外人线伯雄均系线普基之子。线普基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4月25日死亡。2014年7月9日,线普基的遗体在广州市番禺区殡仪馆火化。线永敢、线伯雄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线毅雄承担因延期火化产生的所有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后线永敢未到庭按自动撤诉处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认定线毅雄对线普基遗体处理具有发言权;线伯雄要求线毅雄承担因延期火化所产生的费用,不是线伯雄所支出,线伯雄无权要求赔偿。一审驳回线伯雄的诉请。线伯雄不服上诉。2015年10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31号民事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线普基的遗体延迟火化的原因在于线毅雄,故线伯雄要求线毅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无证据证明延期火化费用由线伯雄支付,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031号民事判决已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线普基遗体延迟火化的原因在于线毅雄,线永敢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故本案不能将线普基延迟火化归责于线毅雄。本案中线永敢亦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延期火化期间产生的冷藏费,故其要求线毅雄承担线普基延期火化产生的冷藏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殡葬补助金不属于侵权导致的损失,故线永敢要求在本案中分割线毅雄领取的殡葬补助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线永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线永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智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