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赣州水务集团上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赣州天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水务集团上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赣州天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306号原告:赣州水务集团上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茶亭路*号。法定代表人:温世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乐毅,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天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斌,江西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赣州水务集团上犹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天华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运常审 判 员 卢建斌人民陪审员 罗治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国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