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任某与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贺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913号原告任某,女,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包头市。被告贺某,女,55岁,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俊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努尔金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