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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恢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贤德、陈宇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德,陈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恢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贤德,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陈宇俊,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贤德与被执行人陈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贤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宇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支付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748.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帐号,并将执行款30000元退给申请人领取,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宇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冠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