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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0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远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远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515号原告:重庆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035721182234法定代表人:张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男,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竹娟,女,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远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远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名流幸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