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军与罗锦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罗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165号原告:马军,男,汉族。被告:罗锦春,男,汉族。马军与罗锦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马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马军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