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3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浩与陈志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浩,陈志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3248号原告:吴浩,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陈志基,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受理原告吴浩诉被告陈志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吴浩负担。审判长 张翼审判员 李煜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倩本裁定书已于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