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甲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樊甲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甲某,樊甲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4民特5号申请人:李甲某,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樊甲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甲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樊甲某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甲某称,201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樊甲某与高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3年4月,樊甲某因与高某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月,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樊甲某离婚,同年7月14日,法院缺席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儿子由樊甲某抚养。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樊甲某,系申请人李甲某之长子。2011年2月28日,樊甲某与高某在扶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2月1日婚生一女樊静怡,2013年12月17日婚生一子樊嘉瑞。2014年2月18日,高某诉至本院要求与樊甲某离婚,同年7月10日,本院缺席审理并判决,准予高某与樊甲某离婚,樊静怡暂由高某抚养,樊嘉瑞暂由樊甲某抚养。2014年4月,樊甲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及公安机关、村组干部多方寻找无果。申请人李甲某申请宣告樊甲某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在本院及法门法庭公告栏、扶风县法门镇、美阳村等地发出寻找樊甲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樊甲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樊甲某失踪;二、指定李甲某为失踪人樊甲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超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