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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卫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卫某,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兰州理工大学副教授,住甘肃是兰州市城关区莱茵小镇*号楼***室。被执行人许某,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西街7号院1号楼1单元205室。申请执行人卫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4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华苑西街7号院1号楼1门205号房屋归被告许某所有。二、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卫某上述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七万六千元。申请执行人卫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