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社、王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社,王齐生,刘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王齐生,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刘明钢,男,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赣州市南康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齐生、刘明钢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齐生、刘明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齐生、刘明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