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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东阳与刘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阳,刘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075号申请人李东阳,男,195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刘华亮,男,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李东阳申请执行刘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东阳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8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刘华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9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150元、保全费2470元、执行费589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华亮位于辉县市胡桥政府对面房产证号为201502309的予以查封。2016年6月8日,案外人宋金仓对该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诉讼期间。经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