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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邢作宾与顾虎、武德英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作宾,顾虎,武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邢作宾,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大满镇平顺村七社,身份证号622201195704043314。被执行人顾虎,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大满镇平顺村十二社,身份证号62220119640113335X。被执行人武德英,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平顺村一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作宾与被执行人顾虎、武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邢作宾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