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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花桥工业园西区七栋。法定代表人史卫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华鹤龙庭花香阁1022-1025.法定代表人陈冀凯,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长沙长螺节能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郴州华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民终1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