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守祥与杨耀波、湖北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守祥,杨耀波,湖北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34号原告杨守祥,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委托代理人喻成奎,湖北诚智成(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杨耀波,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湖北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号*幢1-16-1。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健,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原告杨守祥诉被告杨耀波、湖北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健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守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耀波、湖北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守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祥撤回对被告杨耀波、湖北君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76元,减半后收取4088由原告杨守祥负担2375元。审 判 长 全 琳审 判 员 肖帮利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