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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恒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执1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法定代表人:于喜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云,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恒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法定代表人:刘泽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恒昌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恒昌能源有限公司逾期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山西煤运省外煤焦经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5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晋文审 判 员  李志成代理审判员  渠江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岳琳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