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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华安与四川鼎立创展精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华安,四川鼎立创展精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959号申请执行人袁华安。被执行人四川鼎立创展精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02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袁华安与四川鼎立创展精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资款7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袁华安在被执行人四川鼎立创展精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系列案件中受偿7000元。为此,本院(2017)川1402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鼎立创展精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402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