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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与施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施辉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619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住所地启东市竖河镇。负责人:纪晓华,该行行长。被告:施辉杰,男,1961年11月22日生,住启东市志良镇竖河镇村四十四组458号。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与被告施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怡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