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川与罗之能、严林江、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川,罗之能,严林江,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674号原告:张川,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特别授权),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米易县攀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101100002。被告:罗之能,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大道。被告:严林江(系罗之能之妻),女,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大道。被告:罗伟,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张川与被告罗之能、严林江、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严林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川自愿申请撤回对严林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川撤回对严林江的起诉。审判员 程明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科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