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任某、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任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67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83年6月3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任某,女,汉族,1958年4月7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35年4月10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陈某诉被告任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理。审判员 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