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米易县氧气厂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氧气厂,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74号申请人米易县氧气厂。住所地:米易县丙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20460296XU。法定代表人杜兴毅,系投资人。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同合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69957063Y。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董事长。本院依据(2017)川042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米易县氧气厂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众多未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全面停产,其资产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即已被抵押、质押,本院已依法查封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位于米易县白马镇马槟梆钮铁磁铁矿矿山的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51320130502xxxxxx),但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正在积极筹备恢复生产。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本金858104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2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卢志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楚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