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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书生与叶立卫、夏东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书生,叶立卫,夏东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080号原告:许书生,男,汉族,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叶立卫,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夏东明,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许书生诉被告叶立卫、夏东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许书生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书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许书生负担。审判员 袁 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