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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杏和与张卓文、刘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杏和,张卓文,刘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021号之一原告:何杏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全,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卓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刘丽萍,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何杏和诉被告张卓文、刘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何杏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杏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计534元,保全费526.8元,由原告何杏和负担。审判员 罗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