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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锡彭和罗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彭,罗升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76号原告王锡彭。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凯程,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芹,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升永。原告王锡彭诉被告罗升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锡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止,即160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2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后,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9月陆续签订七份《借款合约》,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七笔,共计600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被告借款后按照合约分别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2016年2月至9月,借款相继到期,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款,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罗升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正在审理中。原告王锡彭已就该借款在公安机关报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锡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回原告王锡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星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萍 微信公众号“”